報驗登記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外縣或外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持有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并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控制的一種稅務管理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因此對于納稅人所取得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80天。
法定期限: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所需資料: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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