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作實際,依據《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以下簡稱《配員規則》),我局對海船最低安全配員標準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海船甲板部、輪機部和客運部最低安全配員表》(《配員規則》附錄一)和《海船無線電人員最低安全配員表》(《配員規則》附錄二)見附件。
二、拖輪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到發證機關(船舶登記機關)換發配員證書。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拖輪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低于《海船甲板部、輪機部和客運部最低安全配員表》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海事管理機構為海上拖輪配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時,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特殊要求或條件”欄中備注港內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五、請各單位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轄區相關航運企業,并做好落實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調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員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員〔2016〕5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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