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規定,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公告將企業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項下申報出口的期限,由原來的2024年1月29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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