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順利推行,切實加強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安全準入和風險防控機制。近日,中國海關總署公告2017 年第56 號 調整了預報艙單的規定。
此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調整的主要事項包括:
1. 中國海關開啟艙單管理系統傳輸時限開關。在駛離/過境/到達中國大陸的船舶上相關貨物的艙單數據必須在裝船前24小時,按照中國海關要求,完整、準確的通過電子信息發送給中國海關。
2. 提單項下的所有進出口貨物必須在《原始艙單》或者《預配艙單》中準確無誤的的逐一完整申報;
3. 在此次規定中,調整《原始艙單》、《預配艙單》中“收貨人代碼”、“發貨人代碼”、“通知人代碼”填制要求,“收貨人代碼”、“發貨人代碼”均應當填寫實際收發貨人代碼;收貨人為“憑指令確定收貨人(to order)”的,必須填寫通知人相關數據項。具體填制規則如下:
中國境內實際收發貨人、通知人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應當填寫境內實際收貨人、通知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格式為“usci+代碼”;暫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填寫格式為“oc+代碼”;
中國境外實際收發貨人、通知人按照該國各自使用的企業代碼填寫
比如 日本- legal entity identifier (lei)
美國 –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ein) or central index key (cik)
英國 – company number or vat number
為了我司順利執行上述監管要求,同時避免貨物在清關以及裝卸過程中任何不必要的延誤,敬請確保從2018年6月1號起,在相關訂艙口岸規定的截單時間之前,在貨物訂艙單中提供所有海關所要求的信息。
如海關有進一步的要求,敬請留意我司的后續官方通知,我們將隨時向您通報任何進一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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