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平臺治理與平臺責任
吳某與廣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平臺對濫用權利的用戶停止服務的格式條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某網絡購物平臺的經營者,吳某是其會員,享有“免費退貨”等權利。
吳某在被告網站購買商品后,對“拆分訂單配送和由其支付快遞費”不滿,拒收貨品,并申請辦理退貨退款手續。其大量購買、拒收、退貨的行為,導致被告根據《服務條款》有關條款向吳某退回了會員服務費,凍結了其賬戶。
吳某起訴,主張被告平臺存在消費欺詐、虛假宣傳的行為,且無正當理由限制其使用賬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核心要點:電子商務公司依據平臺服務條款凍結用戶賬戶的措施是否具有正當性。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作為網絡購物平臺應當依法、依約提供服務,其平臺的《服務條款》雖為格式條款,但屬于有效條款。
電子商務平臺依約行使管理權利,維護該平臺的合理交易秩序并無不當。同時,用戶應當遵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不應濫用自身權利。
吳某雖依法享有退貨的權利,但不合常理的高退貨率,說明其在購物時未能盡到起碼的謹慎義務,在行使退貨權利時又過于隨意,該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成本,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是對自身權利的濫用,被告公司依據平臺服務條款凍結原告用戶賬戶的措施具有正當性。
案件評析
01消費者濫用退貨權的問題
鑒于網絡購物具有線上非實物性的特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旨在保護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該制度使消費者購物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時,消費者濫用退貨規則惡意退貨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造成銷售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益受損。
針對上述問題,法院確立了以下裁判規則:“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消費者退貨權,但不代表其可以濫用該權利。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退貨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平臺有權利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平臺規則對濫用權利的用戶作出管理性措施。
02 對濫用權利的消費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務措施的平臺自治規則的正當性問題
法院就該問題確立了裁判規則,即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用戶簽訂的平臺自治規則,雖然是電子商務平臺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非當然無效。
03 平臺自治規則與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問題
該案確立了下述裁判規則:平臺自治規則是在國家法允許的范圍內,以平臺作為網絡服務的經營者、管理者,自主進行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尊重平臺的自治權,平臺根據其自治規則對平臺內用戶作出的管理性措施,依法應予以支持。該裁判規則不僅為網絡空間治理提供了新方式,還彌補了現有法律對網絡服務(交易)糾紛解決的不足。
網絡交易環境中消費者的權利義務,不同于傳統消費者的權利義務,若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費者與平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很可能產生消費者濫用權利擾亂網絡交易秩序,或者平臺過分約束消費者以致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一系列問題。該案針對上述法律問題確立的裁判規則,對明確電商平臺與用戶的權利、義務,協調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推動電子商務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二:平臺知識產權保護
敖某某與喬某某侵權糾紛案——知識產權惡意投訴的認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為某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主要經營雅思考試在線培訓課程。
被告以原告店鋪銷售的閱讀題《bovids》與被告主編題集中的考題一致為由,向平臺投訴原告商品為假冒或盜版商品,并出具本人鑒定意見。后平臺判定原告的案涉產品“售假違規”,并進行處罰。
被告收到原告律師函后拒不撤回投訴,原告以被告實施案涉投訴行為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案涉投訴行為成立對原告的財產權侵權,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裁判要旨
01 惡意投訴的認定
法院認為,在案涉投訴中,被告在明知非權利人且無鑒定資質的情形下,仍通過自制鑒定意見“維權”,并在鑒定報告中保證該鑒定能夠作為認定被投訴商品是否為假貨的判斷依據,承諾承擔因鑒定報告導致的法律風險,致使電商平臺作出錯誤刪除、屏蔽鏈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師函后,仍不向電商平臺申請撤銷投訴,被告投訴行為屬主觀惡意。
02 網絡店鋪的財產屬性
法院認為,網絡店鋪作為網絡空間的經營活動載體,具有財產屬性。網絡店鋪因經營而產生信用等級、銷量排行、客戶粘度、商業信譽、用戶大數據等無形資產,可以給經營主體帶來經濟利益。致使上述無形資產減損之行為,必然造成經營主體的經濟利益損失。
但在損失計算上,網店關閉期間內的利潤損失并不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故此,法院根據原告網絡店鋪的資信狀況、被告的過錯程度、具體侵權行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響等因素對經濟損失酌情確定。
案件評析
“通知-刪除規則”被認為是推動各國平臺經濟發展最為重要的一條法律規則,為平臺經濟打造了一個“安全港”。但同時,實踐中惡意利用“通知-刪除規則”打壓競爭對手、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也時有發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為此,《電子商務法》《民法典》對該規則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明確通知與反通知的程序、平臺審查義務與程度、線上線下救濟機制銜接以及惡意通知的法律責任追究等,以規范不同主體的行為,實現權利義務的平衡。該案典型性強,涉及惡意投訴的判斷以及經濟損失的認定,對于全面、準確理解與適用“通知刪除規則”,明確法律邊界,規范競爭行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案例三:新型電商規制
李某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合法性的認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過a公司經營的跨境電商平臺購買一件古馳(gucci)腰帶,隨后,李某向某網購平臺郵寄案涉腰帶進行寄售,但因“鑒別為假”被該平臺退回。
李某又向某自稱能夠提供奢侈品“鑒定”服務的平臺申請“鑒定”,該鑒定平臺通過圖片對比的方式對案涉商品進行 “鑒定”,結論為“此商品經在線初審結論為不通過”。
李某認為a公司承諾該商品為正品而向其銷售了假冒的“古馳”品牌商品,屬于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退一賠十。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李某關于案涉商品為假冒的“古馳”品牌商品的主張與事實不符,a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李某關于a公司對其存在欺詐行為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對李某據此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點:a 公司在銷售案涉商品過程中是否對李某實施了欺詐行為。
01 跨境電商銷售商品來源合法性的認定標準
法院認為,a公司所提交的發票、電子郵件、物流單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備案信息查詢頁面等證據與訂單查詢信息相符,足以證明涉案商品的清晰來源和境內外流轉路徑。在銷售者能夠通過流轉記錄、法律文件等對跨境商品的來源進行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為該商品的來源清晰,屬于合法銷售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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