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適用范圍一、本公約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于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系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并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四、本公約同樣適用于第五章規定的運輸,除非該章另有規定。第二條 國家履行的運輸和郵件運輸一、本公約適用于國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機構在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下履行的運輸。二、在郵件運輸中,承運人僅根據適用于承運人和郵政當局之間關系的規則,對有關的郵政當局承擔責任。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本公約的規定不適用于郵件運輸。第二章 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的有關憑證和當事人的義務第三條 旅客和行李一、就旅客運輸而言,應當出具個人的或者集體的運輸憑證,該項憑證應當載明:(一) 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二) 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內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該款中所指的運輸憑證。采用此種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種方法保存的內容的書面陳述。三、承運人應當就每一件托運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識別標簽。四、旅客應當得到書面提示,說明在適用本公約的情況下,本公約調整并可能限制承運人對死亡或者傷害,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以及延誤所承擔的責任。五、未遵守前幾款的規定,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約束。第四條 貨物一、就貨物運輸而言,應當出具航空貨運單。二、任何保存將要履行的運輸的記錄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航空貨運單。采用此種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應托運人的要求,向托運人出具貨物收據,以便識別貨物并能獲得此種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中的內容。 第五條 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的內容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應當包括:(一)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以及(三)對貨物重量的標示。第六條 關于貨物性質的憑證 在需要履行海關、警察和類似公共當局的手續時,托運人可以被要求出具標明貨物性質的憑證。此項規定對承運人不造成任何職責、義務或由此產生的責任。第七條 航空貨運單的說明一、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二、第一份應當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第二份應當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第三份由承運人簽字,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應當將其交給托運人。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簽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記。四、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第八條 多包件貨物的憑證在貨物不止一個包件時:(一)貨物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航空貨運單;(二)采用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的,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分別出具貨物收據。 第九條 未遵守憑證的規定未遵守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約束。第十條 對憑證說明的責任一、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航空貨運單上載入的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或者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提供給承運人載入貨物收據或者載入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的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托運人應當負責。以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同時也是承運人的代理人的,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二、對因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所提供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除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外,對因承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貨物收據或者在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記錄上載入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承運人應當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憑證的證據價值一、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是訂立合同、接受貨物和所列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二、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于貨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裝以及包件件數的任何陳述是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據;除經過承運人在托運人在場時查對并在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注明經過如此查對或者其為關于貨物外表狀況的陳述外,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于貨物的數量、體積和狀況的陳述不能構成不利于承運人的證據。第十二條 處置貨物的權利一、托運人在負責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貨物進行處置,即可以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要求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將貨物交給非原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處置權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并必須償付因行使此種權利而產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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