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雖同發軔于羅馬法,實際履行制度在如今各個立法例中卻以不同的規范模式存在著. 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我國法律對實際履行制度有什么規定。
1、實際履行的含義
各國法律對實際履行作為一種救濟方法都有規定,但不同國家規定的具體制度是不盡相同的。對于大陸法和英美法關于實際履行的含義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特殊的問題上:
(1)交付瑕疵貨物
大陸法對交付瑕疵貨物規定了“瑕疵擔保責任”,這里的“擔?!笔侵富诤贤瑯说奈锎嬖诘蔫Υ盟a生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屬于嚴格責任,因而雖然違反了這種責任并不能構成一種違約,它會產生兩種特定的救濟:要求減價和取消合同。這兩種方法任擇其一。
如果存在瑕疵的貨物為特定物,買方通常只能行使上述兩種救濟方式,不會存在要求賣方補救瑕疵的實際履行問題。另一方面,如果存在瑕疵的貨物為種類物,可以基于兩種理由產生兩類救濟,即基于瑕疵擔保責任而產生的降價或者取消合同的救濟方式;基于所承擔的交付符合某種質量的貨物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救濟方式。后一種理由在特定物中不存在。因此,在瑕疵貨物為種類物時原則上賣方被要求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的貨物以補救他的瑕疵交付。另外在德國法中還存在一個例外:出賣人保證其售出的物品具有某種特定的品質,以及出賣人欺騙性地或故意地對其已知的某種瑕疵保持沉默。在這兩種情況下,買受人仍可選擇解除契約或降低價金,但他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而英美法則不存在“瑕疵擔保責任”的特殊規定。賣方所承擔的義務僅是要求他出售的貨物不具有某種瑕疵,因此他應該執行這種義務,一般采用賠償金的形式,但也可以通過補救這種瑕疵來避免支付賠償金,不過受害方不能被強迫進行這種補救。
《公約》沒有對瑕疵擔保責任規定特殊規則,如果所交付的貨物為瑕疵貨物,無論是否種類物都一樣可以行使公約規定的違約救濟方式,包括降價,要求宣告合同無效,要求交付替代貨物或者要求損害賠償。
(2)要求支付約定數額
如果買方的義務僅是支付約定數額,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該義務,向買方提起支付價款之訴。由于這種義務的特殊性,其履行不會對債務人造成身體上的強制,因而它不會受到對其他實際履行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指要求某人違背意愿為某種行為的困難或者不實際等情況。
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英美法認為要求支付約定數額的訴訟不是要求履行之訴,也不是要求損害賠償之訴(因為要求支付的數額是所約定的數額加上利息)。原告是要求約定數額還是要求支付損害賠償的問題更多的是受到減輕損失的規則來限制,而不是對實際履行的限制。
根據上述的分析,實際履行在大陸法系中不包括瑕疵擔保責任的違反,而在英美法系則不包括支付價款。這是兩大法系在實際履行的含義方面最明顯的差異。
2、實際履行的范圍
英美法中的實際履行窄于大陸法系,實際履行的裁決僅是針對被告本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且如果違反該裁決就會因藐視法庭而受到懲罰,如監禁和罰款。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實際履行范圍很廣,任何可以使債權人得到他所交易的實質內容都是實際履行。包括債權人可能會通過第三方執行合同或者修補瑕疵,并由債務人來支付費用;債權人自己修補瑕疵并且請求債務人支付費用等。
3、實際履行的限制
雖然各國法律對實際履行作為一種救濟方法都有規定,但是考慮到債權人通過履行所獲得的利益和執行履行所帶來的成本之間適當的平衡,對實際履行又有所限制的。根據不同國家對實際履行的限制可以分為三種立法模式:
第一種,實際履行是一般原則,但受到一些例外的限制。這種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從《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有權利獲得履行的裁決是德國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德國法規定的貨物買賣中又對實際履行的權利作出了一些限制:(1)如果債務人沒有遵守債權人給予的寬限期,債權人就可以要求金錢賠償,但是不能要求履行;(2)如果實際修理或者履行是不可能的(但是這些不可能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債權人只有權利要求損害賠償,通常是金錢賠償;(3)在實物修理不能充分補償債權人時,債權人就不能要求實際履行;(4)如果使債權人處于合同得到履行時應有的地位的履行需要債務人作出不合理的努力或者支付不合理的費用或者如果這樣做結果就會給債權人獲得一個比以前商品的價值更高的商品,那么債權人不能要求實際履行;(5)在積極違約的情況下,鑒于損害的性質一般只產生損害賠償請求。
第二種,實際履行是一般原則,但是只能在一些特定類型的債務中被允許。這種模式以法國為代表。法國法中關于實際履行的根本原則和規則體現在《法國民法典》中。依據《法國民法典》,將債務分為給付之債、作為之債和不作為之債。對于后兩類債務,一般被看作是不能執行的債務,因而通常只能采用損害賠償的救濟方式。
第三種,實際履行是一種例外的、自由裁量的救濟。這種模式以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與大陸法系國家完全不同,英美法系的首要救濟是損害賠償,實際履行僅是從屬于損害賠償的一種例外救濟,損害賠償的不充分性是要求實際履行的主要條件,只有在第一位的救濟(損害賠償)不能得到的時候才能允許實際履行。
由此可見,法國和德國雖然在具體的限制范圍上存在著差異,但是二者在原則上承認了實際履行為首要的救濟,這也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做法;而英美法系則將實際履行作為一種補充性的救濟,只有在損害賠償不能充分補償的時候才可以行使。不過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實際履行進行限制的共同特征都是為了避免對違約方造成過分的艱難。
好了關于我國法律對實際履行制度有什么規定就和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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