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下面白豆芽和大家分享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于合同訂立有什么規定。
1、訂立合同的形式
首先應當說明的是,在公約中,訂立合同的形式不是在第二部分中規定的,而是作為一般規則在第一部分中規定的。公約第11條規定: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2、要約
(1)要約的概念
公約第14條對要約的概念作了規定: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作出發價,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要約有四個必備的構成要件:
a.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建議。
b.通常,要約要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這里,人的數量并非重要,重要的是人的特定化。向非特定的人發出的類似建議一般僅應視為要約邀請,而非要約本身,除非此種建議的發出人明確地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
c.要約要表明其一經承諾,要約人即受拘束的意旨。
d.要約要具有十分確定的內容。構成要約的建議總是要有內容的,而且這內容又必須十分確定。
(2)要約生效的時間和要約的撤回
公約第15條規定了要約生效的時間和要約的撤回事項:
發價于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價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3)要約的撤銷
公約第16條對要約的撤銷作了如下規定:
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
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在要約已經生效,而合同尚未訂立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業已生效的要約,但條件是撤銷通知必須于被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要約人;在此時間之后,要約不得撤銷。
(4)要約的終止
公約第17條是關于要約的終止事項的規定: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
這是關于要約終止的一般規定。除此規定外,我們在前面已經闡述過其他幾種要約終止的情況:
a.未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撤銷的要約,于撤銷要約通知有效送達被要約人時(即早于被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的時間或與此同時),即被撤銷并告終止。
b.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如果被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將其接受要約的通知送達要約人,要約即告終止。
c.本規定承諾期限的要約,如果被要約人未在“一段合同的時間內”將其接受要約的通知送達要約人,要約即告終止。
3、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承諾生效時間
公約第18條第1款對承諾的概念作了規定:
被發價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價,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為本身不等于接受。
根據公約第18條第2款和第3款對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承諾于其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承諾通知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見內,或者(在本規定此種期限的情況下)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送達要約人,方為有效;在確定何為“一段合理的時間”時須考慮到交易的各種具體情況。而對口頭要約,則必須立即接受,方為有效,除非交易情況表明應另當別論。
如果被要約人并非以通知的形式表示其對要約的同意,而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此種表示,則該行為亦須在上述期限內做出。
(2)承諾與反要約
根據公約第19條第1款的規定,對要約雖表示接受,但卻同時對要約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并非是對要約的承諾,而是反要約(亦稱“還價”)。
但是,公約第19條第2款又進而規定,如果被要約人雖然在表示接受要約的同時對要約作出了添加或提出了不同條件等,但這些添加或不同條件并沒有在實質上變更要約中的條件,那么,這些添加或不同條件就不影響被要約人對要約的接受,即不影響承諾的成立;不過,這以要約人未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被要約人發出反對此種添加或不同條件的通知為限。
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關于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要約的條件。因此,凡對要約作出上述添加或提出上述不同條件者,均不構成
承諾,而是反要約。
(3)承諾時間的確定
按照公約第20條的規定,要約人在電報或信件中規定的承諾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件上標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上未標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明的日期起算。在要約人通過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訊方法規定承諾期間的情況下,承諾期間從要約送
達被要約人時起算。
(4)逾期承諾
逾期承諾可以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在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時,被要約人的承諾通知是在承諾期限后送達要約人的;其二,是在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期限時,被要約人的承諾通知是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后送達要約人的。
按照公約第21條的規定,如果要約人在收到逾期承諾的通知后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其同意逾期承諾的意見通知被要約人,那么,逾期承諾就仍然有承諾的效力,即構成承諾。
如果載有逾期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要約人的情況下奇發的,那么,該逾期承諾即具有承諾的效力,并相應地構成承諾,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要約人其要約已經失效。
(5)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在承諾通知已經發出后,但尚未生效時,由被要約人將撤回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從而收回通知。
按照公約第22條的規定,承諾得予撤回,但條件是撤回通知須于承諾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
4、合同成立的時間
公約第23條規定: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這表明,承諾的生效時間,也就是合同的成立時間。
好了關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于合同訂立有什么規定就和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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